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245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林芷伃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5年度繼字第1256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陳勇 之債權人,為查明陳勇之繼承人及遺產清冊,為此聲請閱覽卷宗,以維護其債權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家事法庭函、信用卡申請書、帳務明細表等件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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