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01號108年度附民字第53號108年度附民字第237號原告 黃秀蓮
蕭文鳳 郭美惠 被告 楊凱新
楊家麟 陳素琴 羅至躬 徐宜妙
一、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金訴字第9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各原告起訴之被告分別為:
1.原告黃秀蓮:被告楊凱新、楊家麟、陳素琴、羅至躬、徐宜妙。
2.原告蕭文鳳:被告楊凱新、楊家麟、陳素琴、羅至躬(已撤回被告徐宜妙部分)。
3.原告郭美惠:被告楊凱新。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川傑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