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8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鈞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050元,及其中新臺幣96,032元,自民國11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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