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74號聲請人 郭兆盛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劉子瑩┌───────────────────────────────────────────────────┐│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7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0││1│10000││││││││││├──┼───────────────┼─────────────┼────┼───┼─────┼───┤│0002│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0││1│10000││││││││││├──┼───────────────┼─────────────┼────┼───┼─────┼───┤│0003│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0││1│10000││││││││││├──┼───────────────┼─────────────┼────┼───┼─────┼───┤│0004│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0││1│10000││││││││││├──┼───────────────┼─────────────┼────┼───┼─────┼───┤│0005│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0││1│10000││││││││││├──┼───────────────┼─────────────┼────┼───┼─────┼───┤│0006│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0││1│10000││││││││││├──┼───────────────┼─────────────┼────┼───┼─────┼───┤│0007│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0││1│10000││││││││││├──┼───────────────┼─────────────┼────┼───┼─────┼───┤│0008│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0││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