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4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454號聲請人 盧明正 代理人 鄒豐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陸錦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陳報是否已持本票向相對人陸錦成為付款提示?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