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30號原告 陳薇方 被告 江俊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法官李怡真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