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23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郭帟志 被告金艷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金紋 被告 李岱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伍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肆萬捌仟陸佰叁拾玖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第48條,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見本院卷第18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金艷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金艷公司)於民國101年6月27日,邀同其他被告二人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並自翌(28)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50萬元。兩造於撥款申請書約定,借款利息分別依原告36個定存機動利率1.4%加碼1.8%;4至6個月定存機動利率0.94%加碼2.26%,如未按期清償,逾期6個月以內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一成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計算加計違約金;且依系爭約定書第12條約定,被告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其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立即到期。詎金艷公司其中一筆債務於102年6月26日到期未清償,迄今尚欠2,545,9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李金紋及李岱璟為借款連帶保證人,就被告金艷公司所欠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歷史利率查詢單、借款資料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三、本件訴訟費用核定為26,245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幣別:新臺幣)┌──┬─────┬─────┬─────┬─────────┬───────────┬──────┐│序號│借款金額│積欠本金│最後繳息日│利息│違約金│借款起迄日│││(元)│(元)│├────┬────┼─────┬─────┤││││││年息│起迄日│逾期6個月│逾期超過6│││││││││以內按約定│個月按約定│││││││││利率10%計│利率20%計││├──┼─────┼─────┼─────┼────┼────┼─────┼─────┼──────┤│1│1,350,000│729,259│102.11.27│3.2%│102.11.2│102.12.29│103.6.29起│101.6.28起至│││││││8起至清│起至103.6│至清償日止│104.6.28止│││││││償日止│.28止│││├──┼─────┼─────┼─────┼────┼────┼─────┼─────┼──────┤│2│150,000│81,033│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1,800,000│1,562,062│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01.12.27起││││││││││至102.6.26止│├──┼─────┼─────┼─────┼────┼────┼─────┼─────┼──────┤│4│200,000│173,562│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合計│3,500,000│2,54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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