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存款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1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郭美秀 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成功路郵局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李開泰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臺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芳銘 訴訟代理人 薛琬遉 被告 謝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存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108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