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58號原告 蔡明泉 訴訟代理人 黃懷萱 律師被告 蔡孟宏
蔡龍水 蔡榮宗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美鳳 被告 蔡振賢
蔡鴻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孟宏、被告蔡龍水、被告蔡榮宗、被告蔡振賢、被告蔡鴻文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967元【計算式:
9,2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1,063平方公尺(上開土地面積)×1/12(原告權利範圍)=814,967元,元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