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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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典融吳壬正 代理人 湯寶凝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債務人自稱目前擔任臨時工,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3,000元等語,請債務人釋明係從事何種工作性質之臨時工、有無固定雇主?並補提雇主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二)請債務人釋明每月支出個人生活必要費用(總額)為若干元?
(三)請債務人釋明吳0萱是否已成年、有無薪資或其他工作收入?如吳0萱已成年並有薪資或其他工作收入,則何以其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並補提吳0萱、吳△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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