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7號106年度附民字第37號原告 謝秀麗 被告 蘇宇泰
劉競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訴字第41號、第16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曾淑婷法官周裕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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