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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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716號債權人 郭億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古威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如:108
年偵字第9793號起訴書影本)㈡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若依侵占關係請求,若未約定
利率,以法定利率5%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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