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4號原告 王月凉 被告 楊煜紘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煜紘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0、775號合併審理並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然原告王月凉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民國112年12月20日,業已具狀聲請於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見附民卷第2頁),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李松諺法官楊孟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許丹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