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25號聲請人 何舜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俊銘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釋明各張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各本票『現實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三、相對人蘇俊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