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 林高毅 法定代理人 林顏彩琴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梓官國民中學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35,3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512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4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