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6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6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60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葉倖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萬捌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葉倖君於民國97年5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105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6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626元及費用70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葉倖君於100年6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
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5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349元及費用10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緣相對人葉倖君於104年9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6、7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6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21元及費用4098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四)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760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倖君456│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9243元│0000000000│06月02日││點二九││││676│起│││├──┼───┼─────┼──────┼──────┼───────┤│002│新臺幣│葉倖君456│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11969│0000000000│06月02日││點七九│││元│676│起│││├──┼───┼─────┼──────┼──────┼───────┤│003│新臺幣│葉倖君456│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16078│0000000000│05月22日││點二九│││元│804│起│││├──┼───┼─────┼──────┼──────┼───────┤│004│新臺幣│葉倖君456│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25712│0000000000│05月22日││點七九│││元│804│起│││├──┼───┼─────┼──────┼──────┼───────┤│006│新臺幣│葉倖君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71145│0000000000│06月02日││九九│││元│190│起│││├──┼───┼─────┼──────┼──────┼───────┤│007│新臺幣│葉倖君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66610│0000000000│06月02日││六八│││元│19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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