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4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華祥任 相對人即債務人 宋利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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