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炳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燕鋕 、 李吳錫釵 、 吳美麗 、 吳真滿 、吳政穎、 吳秋桂 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柒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蔡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