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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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侵上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清泉 選任辯護人 沙洪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清泉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清泉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款第6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2月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1年6月3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且因原審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年4月之重刑,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劇增,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再參以本件被告係涉嫌駕駛供公眾運輸之計程車犯強制性交罪,其既以駕駛計程車為業,熟悉大臺北地區之路況,易於掩飾行蹤,有相當之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高度蓋然性,因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7月1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朱瑞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