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11號原告 賴志豪 兼訴訟代理人 賴志清 被告泉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泉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原告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聲請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34050號之強制執行程序,被告係以原告積欠其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之借款,而持本院100年度司拍字第678號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所有之不動產強制執行(被告於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300萬元抵押權),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強制執行卷證資料參酌,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而得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應為被告所設定最高限額300萬元,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300萬元,自應以此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粘建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