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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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39號聲請人 邊詠文 法定代理人 李幼琳
邊曉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邊詠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所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聲請本院於113年1月4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同年1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62號民事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職權調取之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62號卷及本院卷第37頁)。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郭力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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