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86號聲請人 張成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成良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3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所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聲請本院於113年3月12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同年3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4號民事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職權調取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4號卷及本院卷第29頁)。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