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俊霖本案被告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
法官黃瀞儀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