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4號債務人 姜冠妘姜玥琦債 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張啟賢
高元宏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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