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五七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