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8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8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八六○號
聲請人甲○○
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純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朱小燕~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主角企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年四月十日│壹萬柒仟元│UA七九七九七四│││││限公司忠孝分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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