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86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8615號
原   告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萱誼
      丙○○
被   告 甲○○原名 林純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上午9時
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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