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李祥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佑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家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壹仟壹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