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健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6,3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