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2、3二罪,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7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最後事實審判決案│判決確定日期││號│││國)│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8月2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2月22日│││制條例第10│11月││98年度訴字第423││││條第1項之│││號││││施用第一級│││││││毒品罪││││││││││││├─┼─────┼────┼──────┼────────┼──────┤│2│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2月6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99年8月14日│││制條例第10│7月││730號││││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3│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2月3、4│本院99年度訴字第│99年8月14日│││制條例第10│5月│日間某時│730號││││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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