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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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79號原告 謝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李玉霞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廖明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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