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提前斷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72號原告 王春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公司台中西屯營業所間請求提前斷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狀並未依上開規定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例如請求被告應做何事或給付原告多少金錢)。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若原告已無繼續訴訟之意,請另行具狀撤回,否則仍應依前揭說明補正聲明,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楊思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