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8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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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8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林阿麵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更正債務人名稱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二、查契約編號A00750之【南方生命園區】土地買賣契約書第5條第1項載本件契約滿1年後,甲方須以書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原價買回之請求,故請提出送達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簽收之書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