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秩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7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林俊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5月8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08300815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俊宏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扣案瓦斯長槍壹支(含彈匣壹個)、瓦
斯短槍貳支(含彈匣貳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俊宏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5月3日上午8時53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號前。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瓦斯長槍1支(含彈匣1
個)、瓦斯短槍2支(含彈匣2個),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㈡證人 陳文生 於警詢之證述。
㈢扣押筆錄、扣案物品照片、扣押物品目錄表。
㈣監視器翻拍照片。
㈤扣案瓦斯長槍1支(含彈匣1個)、瓦斯短槍2支(含彈匣
2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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