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749號
上 訴 人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美間 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