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 蕭浚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蕭嬌容 ( 蕭萬敦 之繼承人)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報附圖〔即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日期:107年9月13日)〕所示編號D之2樓加強磚造,有無門牌號碼?如有,並應提出最新之房屋稅籍資料,及現況彩色照片。
二、查報附圖〔即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日期:107年9月13日)〕所示編號D之2樓加強磚造之現況交易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其構造及面積?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