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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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 陳碧霞 被告 劉甫庭 (即 陳鵬文 之繼承人)
劉政劭 (即陳鵬文之繼承人、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翠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8萬93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631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112年司促字第13476號),尚應補繳2萬71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