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森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丹霞灣管理委員會、怡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于涓間 確認停車位使用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