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森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丹霞灣管理委員會怡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于涓間 確認停車位使用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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