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439號

原告 賴建勳

被告冠錡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登旭

訴訟代理人 黃品喆 律師

廖晏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 劉詩敏 」之記載,應更正為「鄒登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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