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439號
原告 賴建勳
被告冠錡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登旭
訴訟代理人 黃品喆 律師
廖晏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 劉詩敏 」之記載,應更正為「鄒登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