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6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6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6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柄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宗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宋月微人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邱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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