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3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國華具保人郭金蓮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金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郭金蓮因受刑人潘國華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予以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件案件(本院106年度訴緝字第21號),為本院羈押在案,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6年6月14日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106年度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繳納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上開案件經判決確定送執行後,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到,檢警拘提無著,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同未督促受刑人如期到案接受執行等情,亦經本院審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10號卷宗無誤(內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具保人及受刑人之送達證書、同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資料)。再受刑人現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且現因另案為本院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通緝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見受刑人確實已經逃匿。
(二)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廖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