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