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神明會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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