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暨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乙○間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暨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