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梁光宗商股被告陳俊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4381、24522、27460號)本院定如下:
主文陳俊宇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俊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10
0年1月20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4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陳德池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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