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許正恩 被告 胡叔文
陳崇吉 吳文樹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萬7,264元(即以原告主張剔除被告應受分配額之總和,而該額應改分配為原告取得為據,另原告雖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間之債權不存在,為原告所得訴訟利益至多為上開得受分配額,確認部分僅為分配表異議之前提問題而已,不併計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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