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53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峰麒 債務人許金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零叁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六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起至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叁萬伍仟肆
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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