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附民上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附民上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上字第103號上訴人 洪碧成 被上訴人 黃楷恩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楷恩因相姦罪案件(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16號),經上訴人於原審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被訴相姦罪犯行判決無罪而駁回上訴人等之訴;經上訴人等上訴本院後,其中關於被訴於民國106年3月10日該次相姦犯行部分,經本院改判被上訴人有罪,尚得上訴第三審,此改判部分之民事請求,內容繁雜,亦有參考刑事第三審判決之可能,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陳金虎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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