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58號原告 林宗彥 送達代收人 沈芳如
之4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秀如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87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6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件及繕本2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