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38號原告 高美倫 訴訟代理人 王燕順 被告 劉杞俊
劉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333元(3,100×41.075=127,333,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